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彬
非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智堯即勒芙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許智堯即勒芙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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