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08號
TYDV,114,司促,9108,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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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
債 權 人 鑫淞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聰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翠蓮即東帝位客棧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翠蓮即東帝位客棧等二人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梁為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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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淞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