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845號
TYDV,114,司促,1184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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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秉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緯鈞



債 務 人 陳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柒
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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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