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056號
TCDM,94,訴,2056,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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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均因涉犯竊盜、搶奪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閱卷證並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均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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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