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債 權 人 李紫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筱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4年8月25日〞?(請特定一日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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