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彭珍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玖仟柒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肆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