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債 務 人 品佳傘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參萬捌仟
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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