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樂台鵬
債 務 人 李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參仟陸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