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勞訴字,114年度,1號
TYDV,114,原勞訴,1,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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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家工程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恒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笉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
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
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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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家工程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