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27號
TYDV,114,勞訴,27,202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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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育萱(即林進德之繼承人)

林耀錡(即林進德之繼承人)

林耀賢(即林進德之繼承人)

劉秀枝(即林進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高妤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132,742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經本院駁回其全部之訴,上訴
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32,
74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257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為7,41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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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