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197號
TYDV,114,全,197,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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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李○○


債 務 人 楊○○○
監 護 人 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0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楊
○○(民國111.00.00死亡)簽立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書、楊○○死亡證明書、聲請人之匯款單、○○有限公司出具之
清償明細、通話紀錄等為證,惟上開證據固能就債務人有欠
款未償之事實為相當之釋明,然除此之外,並未提出其他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本
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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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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