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李○○
債 務 人 楊○○○
監 護 人 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0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楊
○○(民國111.00.00死亡)簽立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書、楊○○死亡證明書、聲請人之匯款單、○○有限公司出具之
清償明細、通話紀錄等為證,惟上開證據固能就債務人有欠
款未償之事實為相當之釋明,然除此之外,並未提出其他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本
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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