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昱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昱睿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
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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