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己○○
上三人共同 林合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
字第3105號),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庚○○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乙○○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己○○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貳年。 丁○○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庚○○係數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數碼公司)實際負責 人,乙○○則為數碼公司之業務員,其等二人明知如附表一 、二、三(片名欄)所示之卡通動畫影片(下稱系爭影片) ,分別係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丙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及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錄 音著作,竟共同基於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以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 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止,未得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 英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庚○○以數碼公司名義將其自不 明來源處取得之系爭影片母版及授權書,交由不知情之倍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碟公司)壓製成光牒片,再由乙 ○○將壓製後之不詳數量光碟重製物(下稱系爭影片重製光 碟片),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交
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及均知情、分別位於臺中市○區○○路 七七號一樓之「風雲書局」負責人吳小雯及臺中市○○路八 一號一樓之「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王俊元(吳小雯 、王俊元分別販售如附表一、二(片名欄)所示系爭影片重 製光碟片為常業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部分,均另經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至吳小雯、王俊元分別買受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後,該重製光碟片已各屬吳小雯、王 俊元所有,而非屬庚○○、乙○○、己○○,附此敘明。) ,以此方式侵害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著 作財產權,並均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
㈡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下旬某日,因數碼公司經營不善結 束營業,除提供合計約二千片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予乙○ ○,用以抵償數碼公司積欠乙○○之薪資外,並將數碼公司 (含不詳數量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剩餘存貨在內等貨物及 辦公設備)以二百萬元之價格轉讓予知情之己○○,己○○ 並將公司名稱更改為鴻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鴻偉公司 )且繼續雇用乙○○為業務員。乙○○復承前犯意,一方面 與己○○共同基於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以明知 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 月三日止,未得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由己○○以鴻偉公司名義將系爭影片母版及授權 書交由不知情之倍碟公司壓製成光牒片,再由乙○○將壓製 後不詳數量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四十元之價 格,販售交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前開均知情之「風雲書局 」負責人吳小雯及「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王俊元, 以此方式侵害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並均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另方面乙○○於前 開期間中,復以「HK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將前開庚○ ○交付用以抵償薪資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四 十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前開均知情之「 風雲書局」負責人吳小雯、「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 王俊元,及知情、位於臺中市○區○○街四九號之「遊戲護 照專賣店」負責人丁○○。丁○○明知如附表三(片名欄) 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 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以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自九 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三日止,在上址「遊戲護照 專賣店」,以平均每片高於一百四十元之不詳價格,將如附 表三(片名欄)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販售交付予不 特定之消費者,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
㈢嗣各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時三十分許、十時五十分許、十 時五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員 持搜索票分別在上址「風雲書局」、「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 」及「遊戲護照專賣店」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分別為吳小 雯、王俊元、丁○○所有之各如附表一、二、三(扣案片數 欄)所示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合計三百四十六片(附表一部 分為一百三十九片、附表二部分為六十一片、附表三部分為 一百四十六片,起訴書誤載為三百四十九片),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即被告庚○○、乙○○、己○○部分,均係違反同 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犯行;被告丁○○部分,係違反 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 常業犯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 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 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一:
┌───────────────────────────────────┐
│吳小雯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1) │
│93偵3105 P60-P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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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Nanaka 6/17 │陸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海賊王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閃靈二人組 │壹拾伍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TV版 │參拾陸 │同上 │
├───────────┼────────┼──────────────┤
│獵人OVA2版G1 │壹 │同上 │
├───────────┼────────┼──────────────┤
│獵人OVA1版 │參 │同上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肆 │同上 │
├───────────┼────────┼──────────────┤
│歡樂課程 │伍 │同上 │
├───────────┼────────┼──────────────┤
│頭文字D │壹拾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玖拾壹 │
├───────────┴───────────────────────┤
│吳小雯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27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2至第3-8) │
│93偵3105 P101-P103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機動戰士 │肆拾肆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鋼彈 │參 │同上 │
├───────────┼────────┼──────────────┤
│頭文字D │壹 │同上 │
├───────────┼────────┴──────────────┤
│小計 │肆拾捌 │
├───────────┴───────────────────────┤
│總計:壹佰參拾玖 │
└───────────────────────────────────┘
附表二:
┌───────────────────────────────────┐
│王俊元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1至2-6) │
│93偵3105 P68-P70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頭文字D │玖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壹拾貳 │同上 │
├───────────┼────────┼──────────────┤
│機動戰士 │壹拾參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肆拾伍 │
├───────────┴───────────────────────┤
│王俊元扣押物品明細表 (92.7.10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6) │
│93偵3105 P97-P98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伍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壹拾陸 │
├───────────┴───────────────────────┤
│總計:陸拾壹 │
└───────────────────────────────────┘
附表三:
┌───────────────────────────────────┐
│丁○○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1-1-1至1-1-2) │
│93偵3105 P104-P108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柒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聖鬥士星矢冥王篇 │貳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TV版 │壹拾柒 │同上 │
├───────────┼────────┼──────────────┤
│閃靈二人組 │壹拾壹 │同上 │
├───────────┼────────┼──────────────┤
│鋼彈 │壹拾貳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W │壹拾伍 │同上 │
├───────────┼────────┼──────────────┤
│機動戰士 │壹拾伍 │同上 │
├───────────┼────────┼──────────────┤
│麻辣教師 │伍 │同上 │
├───────────┼────────┴──────────────┤
│小計 │捌拾肆 │
├───────────┴───────────────────────┤
│丁○○扣押物品明細表 (92.11.19啟封) │
│93偵3105 P110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Nanaka 6/17 │壹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聖鬥士星矢冥王篇 │壹拾 │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參 │ 同上 │
├───────────┼────────┼──────────────┤
│鋼彈 │壹拾壹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W │壹拾伍 │ 同上 │
├───────────┼────────┼──────────────┤
│機動戰士 │貳拾壹 │ 同上 │
├───────────┼────────┼──────────────┤
│麻辣教師 │壹 │ 同上 │
├───────────┼────────┴──────────────┤
│小計 │陸拾貳 │
├───────────┴───────────────────────┤
│總計:壹佰肆拾陸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童洪芳美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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