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8044號
TYDV,114,促,8044,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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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80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維仁



張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陸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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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