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959號
TYDV,114,促,795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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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品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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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