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鳳岐(原名:白建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白鳳岐(原名:白建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已簽署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
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附卷可稽。故
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
令,其法律依據為何?
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
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
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逕行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請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
據?
三、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約定書、信用卡合約等
影本。
四、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
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