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878號
TYDV,114,促,7878,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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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78號
債 權 人 李中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峯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完成受託事項之證明文件(1、內壢
段3255-3之水利地變更為農牧用地。2、銧億鋼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工廠變更登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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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