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71號
債 權 人 蕭方唯即蘭陽蔬果雞蛋行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83,911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
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
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
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
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發票所示之貨物。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
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債權人提出之「客戶結帳單」其出貨對象均係「華洋食
府-桃園民生店」,則本件請求之貨款以沸活量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其依據為何?應具狀說明。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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