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06號
債 權 人 魏許富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兩造間請求權基礎為何?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
何?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協議書或書面契約,或
債務人具名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請求金額9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何種原因事
實法律關係之款項,其人、事、時、地、物為何?應具
狀敘明。
四、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