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744號
TYDV,114,促,774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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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744號
債 權 人 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全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廣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陸廣銘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
即「桃園市○○區○○○街000號」。
二、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陸廣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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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