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072號
TYDV,114,促,7072,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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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72號
債 權 人 RUTO EXPRESS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孫紹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RUTO EXPRESS在越南登記註冊文件(即公司登記相關資
料)、兩造關於押金擔保300,000元返還之協議書或類此書
面、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應繳總金額、期數、每期應繳金
額、目前已繳期數金額、未清償期數及金額等)、催告函及
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
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
4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4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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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