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曾佩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政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游政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
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
人雖主張兩造間借款有債務人之家人可證云云,惟支付命令
係非訟事件,採書面審理,不行傳訊證人程序,債權人未提
出任何釋明文件,於非訟程序進行中,亦未補強證據證明,
其空言主張,無從採信】、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
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