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百岳精密模具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元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力名律師
被 告 郭先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