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86號
TYDV,113,重訴,586,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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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林惠娜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子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萬8,672元【計算
式: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土地面積(8,206.01+1,072.7+3,7
49)㎡=4,168萬8,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6,0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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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