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38號
TYDV,113,重訴,338,2025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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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馥禧
劉阿乾(遺產管理人吳秀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生塘
康富

劉康貴
劉康永
劉郁彥
劉葉梅英
劉欣玥
劉康瑋
劉武雄

張瑞盛
張鳳嬌
張美
張春嬌

劉秀英
彭劉玉英
劉彥良
劉貞孝
劉美君
劉亭采
徐石雄

徐春香

徐春英
徐春櫻
徐春美

徐春華
徐桂珍
高國松
高國霖

高立芸
高五紅
許富傑
許惠淇
許凱淋
許明宗
陳加明

陳弘育
陳穎盈
許秀
蕭蕴慈

蕭聖

蕭聖

徐銀珠
徐錦珠
林登輝
林金水
林幼妹
林怡秀
林阿嬌

徐林細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姜劉和妹
葉永立 (住所不明)
葉正益
葉淑玲

葉淑芬
葉正光
葉正治

葉正中
葉瀚詠
葉淑姬

葉永憲(已歿)
生前住所:新北市○○區○○里00鄰○○00○000號
葉桂
葉桂

朱仕全
朱秉豪

朱瑞嬌
朱秀梅
朱秀春
劉美玉
劉美雲
劉美玲
劉俐蓁

劉沐桂
劉信
劉信

劉振興
劉阿錦
賴金
賴永濬
賴縈
劉銀嬌
許郁

宋美香

宋一誠
宋德誠
宋湖仙

宋湖光
宋健
宋吉誠

徐清義
徐祥
徐瑞
徐玉宴
徐巧芸
徐以芸
徐藝真

謝貴妹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羅袁菜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李光
李聖
李聖養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李豐美


李和美
李旭白 (住所不明)
黃謙
李光豪
李旭玉

李旭登

李旭

李氏英妹 (住所不明)
曾李氏次娘(住所不明)
曾忠政
曾恕敏 ○○○○○○○○○○,住所不明) 曾意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李蘭英
徐瑋辰
徐瑀筑
劉天財

許智凱
許智榮
許雪瑩
許智惠
徐桂花
許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該裁
定書、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
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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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