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張孝元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張秉貹律師
葉沛瑄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張佩玲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主參加原告 張金鎮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胡鈞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