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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55號
TYDV,113,重訴,15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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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張孝元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張秉貹律師
葉沛瑄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張佩玲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主參加原告 張金鎮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胡鈞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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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