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王依香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