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19號
TYDV,113,訴,241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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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王依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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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