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3號
TYDV,113,訴,183,202508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岳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萬7,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