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合夥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84號
TYDV,113,訴,1784,202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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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秋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學燏
呂黃寶英
裕勝
呂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賸餘合夥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呂理揚
各出資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共計800萬元購買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因呂理揚已歿,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移轉合夥財產2分
之1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告應移轉與原告之權利範圍欄」
予上訴人,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
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不動產明細(如附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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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