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52號
TYDV,113,簡上,252,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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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李雨柔
被上訴人 邱瑩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10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
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核無違誤,爰引用之
(如附件),並補充如後述。
二、上訴人(原審原告)之主張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於原審未有答辯,其於上訴審補稱:
伊會交出帳戶是因當時被騙以為是虛擬貨幣投資,對方投資
老師會帶伊操作,錢匯出後伊以為投資輸了,對方投資老師
表示如果要把錢拿回來的話,要給其帳戶,其會直接幫伊操
盤投資贏回來。伊誤信對方是虛擬貨幣投資,也有在111 年
5 月貸款而匯出來共18萬元給對方等語。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本件被上訴人係因受詐欺集團詐欺而交出相關帳戶等節,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04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本院調取該偵查卷宗,被上訴人已提出其
誤信投資而匯款共18萬元予該偽稱虛擬貨幣投資群組之詐欺
集團之銀行行動轉帳畫面擷圖資料、投資之企劃委託合約書
影本及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資料(見該偵卷第87頁至第291
頁),足徵被上訴人確實是誤信投資而交付系爭帳戶,且亦
遭受騙相當金額,難以苛求其對於交出之帳戶會遭詐欺集團
用於對其他人犯罪使用一節有所知悉或可以預見,是自難認
其對上訴人上開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受害20萬元,有何故
意或過失。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而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20萬元及相關利息云云,即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原審判命駁回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核屬有據。上訴意旨猶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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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