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29號
TYDV,113,建,29,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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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長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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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裕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