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08號
TYDV,113,司養聲,308,202508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枝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於當事人欄中
關於收養人甲○○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與被收養
人乙○○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之記載,分別更正為「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彰化縣○○鄉○○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 項、第9
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