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債 務 人 梁秀蓉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楊宗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
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3年11
月14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
之特性,且前於114年5月16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
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
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94,166元,已全數解繳
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
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
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
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63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後,依實際解繳到院之解約金額(即新臺幣19萬4,166元)實施分配。 債務人對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 2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已自行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保險契約即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經保險人預估解約金數額約為新臺幣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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