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41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141,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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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債 務 人 王清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雅玲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9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
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5月
22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
特性,且前於同年7月3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
採取之處分方式,是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650,576元,已由債務人
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
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
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
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41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存款 已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於桃園成功路郵局之存款。依資產表記載金額為新臺幣2,521元。 2 保單解約金 已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依保險人回報與資產表記載,分別為新臺幣64萬0,463元、7,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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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