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債 務 人 羅小林即羅德慶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代 理 人 趙麗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同上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陳瑩穎、黃國榮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勵之、羅建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政杰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寶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玉蘭、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超群 住○○市○○區○○○路00號六樓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乾坤 住同上債 權 人 裕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住同上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5頁第8行所記載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 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二、查本件應以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始為有擔保之債權 人,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自應予以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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