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死亡前籍設桃園縣○○市○○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於民國78年10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
,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乙○○之女,相對人於民
國71年10月14日無故離家,家人遍尋不著,於71年10月15日
有向警方申報相對人失蹤,迄今下落不明,相對人失蹤已逾
40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
揭示於鈞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
,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詳實
,並提出舊式戶口名簿影本、桃園○○○○○○○○○113年7月16日
桃市德戶字第1130006485號函文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入出境資料、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近5年所得報稅資
料及財產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紀錄,再經本院函詢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關於相對人之就醫紀錄,也查無就醫紀
錄,有該署113年9月27日函文在卷可參,而相對人於71年10
月15日遭報案失蹤人口協尋,迄未尋獲等情,亦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11月6日函文在卷可參,準此,可認
相對人已於71年10月14日起失蹤,多年音訊全無。又前已准
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將公示催
告裁定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見本院卷第48頁),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失蹤多年等情,自堪信為真實。
四、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日生,自71年10月14日起
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女,依法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
其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係71年10月14日失蹤,計至78年10
月14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相對
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