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呂真誠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蔡智元律師
被 告 廖淑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陳永祥
參 加 人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
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核尚有應再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原告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請求
權基礎部分),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