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31號
TYDV,112,重訴,33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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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呂真誠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蔡智元律師
被 告 廖淑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陳永祥
參 加 人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
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核尚有應再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原告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請求
權基礎部分),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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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