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24號
TYDV,112,重訴,324,2025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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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李陳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信長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萬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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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