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72號
TYDV,112,重訴,272,2025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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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凃李明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梅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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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