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69號
TYDV,112,訴,469,2025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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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游雀如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德恩律師



被 告 陳李阿玉
陳頂順

陳頂果
陳鼎要
陳桂雲
陳桂
謝雅靜

謝必強
謝必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一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埔子段埔子小
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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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