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69號
TYDV,112,訴,1469,202508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亞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6,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1/1頁


參考資料
金亞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