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張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留秋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5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