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孫憲
被 告 詹永勝
上列被告詹永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66
號),經原告孫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