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9號
TYDM,114,附民,39,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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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陳冠儒

被 告 江辰龍

陳志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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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