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66號
TYDM,114,附民,126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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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
原 告 王莉鈴
被 告 丁昭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昭隆被訴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
字第40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
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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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