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附民原告 曾亭榕
附民被告 唐唯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
第4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