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NG DUC THANG(中文姓名:弄德勝)
指定辯護人 黃郁叡律師
被 告 NGUYEN THANH LONG(中文姓名:阮成龍)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THANG(中文姓名:阮文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NINH VAN HOAN(中文姓名:寧文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被 告 PHAM VAN HIEP(中文姓名:范文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被 告 DANG NGUYEN TRONG NAM(中文姓名:鄧阮重南)
選任辯護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791號、第60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ONG DUC THANG、NGUYEN THANH LONG、NGUYEN VAN THANG、NIN
H VAN HOAN、PHAM VAN HIEP、DANG NGUYEN TRONG NAM均自民國
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ONG DUC THANG、NGUYEN THANH LONG、NGUYEN VAN TH
ANG、NINH VAN HOAN、PHAM VAN HIEP、DANG NGUYEN TRONG
NAM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
,認有羈押之必要性,均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執行羈押,並
於114年4月15日、114年6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6人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4年8月4日訊問被
告6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
,認被告6人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6人均為
外籍人士,被告NONG DUC THANG、NGUYEN VAN THANG以工作
名義來臺,被告NGUYEN THANH LONG、NINH VAN HOAN、PHAM
VAN HIEP、DANG NGUYEN TRONG NAM以就學名義來臺,且其
等所涉上開犯行,均經本院於114年7月17日判處罪刑,並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在案,其等規避審判、刑
罰執行而逃亡國外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6人所涉前揭犯行,對
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
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
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
被告6人均應自114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