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47號
TYDM,114,金訴,44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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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昀臻(原名韓佩玲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昀臻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
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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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