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6號
TYDM,114,金訴,126,202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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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駿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0623號),嗣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第一
審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駿宥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訴
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
然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因被告另案於法務部○○○
○○○○○羈押中,由本院囑託桃園看守所長官代為送達,並經
桃園看守所長官於114年8月6日將之交與上訴人收受,亦有
本院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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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