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61號
TYDM,114,重訴,6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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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R WEE SHEN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9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OR WEE SHEN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歐元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SOR WEE SHEN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運輸,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所列之
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DD」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A男),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作為聯絡工具,由「D
D」與SOR WEE SHEN約定以馬幣2萬元為報酬後,SOR WEE SH
EN即於民國114年4月9日自馬來西亞搭機前往泰國曼谷,由A
男在泰國曼谷將夾藏附表一所示大麻之行李箱(如附表二編
號2所示)及歐元300元交予SOR WEE SHEN後,SOR WEE SHEN
於同日下午4時45分,搭乘長榮航空BR68號班機抵達桃園國
際機場,預定於同日晚上11時55分轉機搭乘長榮航空BR71號
班機前往德國慕尼黑,以此方式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嗣於
同日晚上10時18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接受查驗時
,為警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SOR WEE SHEN、辯
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
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
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及審理中坦
承不諱(見偵卷第75頁、第144頁、本院卷第21至22頁、第5
9頁),並有被告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35至39頁、第55至62頁),復有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而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4年4月10日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
4年6月6日鑑定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69頁、第133至134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行政
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
輸及私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運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DD」、A男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㈣、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均坦承不諱
,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竟無
視法律禁令,運輸大量大麻入境,助長毒品跨區交易,紊亂
管制物品之邊境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非無悔意,兼衡其運輸毒品之數量甚鉅、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警詢中自承國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驅逐出境部分: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一併宣告 驅逐出境,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 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 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 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 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 ,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 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為從事本件 運輸毒品犯行而入境,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斟酌其 所犯情節,認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 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前開毒品沒收銷燬 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供其聯繫運 毒事宜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2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藏匿第二級毒品以便順 利運輸來臺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被告自承獲有歐元300元之零用錢等語(見本 院卷第21頁),足認被告因本案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已獲 有歐元300元之對價,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與「DD」約定之報酬 2萬元馬幣,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冠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大麻 22包 煙草狀檢品22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0,864.47公克(驗餘淨重10,863.64公克,空包裝總重1,683.8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6月6日鑑定書(見偵卷第133至134頁) 1包(取樣樣本) 綠色乾燥植株1袋。淨重0.4230公克,取樣0.0059公克,餘重0.41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6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HUAWEI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2 黑色行李箱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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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